安 徽 省 灾 害 防 御 协 会 章 程(安徽省灾害防御协会第五届理事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安徽省灾害防御协会,英文译名为:Auhui Province Disaster Prevention Association,缩写APDPA。 第二条 本会由从事各种自然和人为灾害防御及研究的有关单位和科技工作者与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全省性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防灾减灾团体,具有社团法人地位。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经济建设同减灾一起抓”的指导思想,贯彻“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方针,积极组织广大减灾工作者进行灾害的综合预测与科学研究,广泛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活动,不断提高全省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为安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省科协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办事机构挂靠在安徽省地震局。 第七条 本会会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558号,安徽省地震局办公大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及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 (二)开展全省灾情分析和研究,提出各种主要自然灾害、人为灾害趋势的综合预测意见和对策; (三)组织防灾减灾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总结推广防灾减灾经验; (四)接受政府与有关部门指定或委托的防灾减灾项目的研究、论证、咨询及考察、调研; (五)编辑出版协会刊物(或与其他学会联办)及工作简报; (六)组织开展与国内外防灾减灾机构与团体的科技交流与合作; (七)举办防灾减灾优秀学术论文和新闻作品的评比,表彰为防灾减灾作出优异成绩的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 (八)举办为防灾减灾工作服务的各种事业和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防灾减灾事业; (四)在防灾减灾及其有关的工作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从事或支持、赞助防灾减灾事业并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团体,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并且不参加活动的,本会发出通报;会员如两年不交纳会费并且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协会经费收支情况; (五)制定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协会主要领导商定后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协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召开一次,亦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协会阶段工作计划;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表彰、奖励及授予荣誉事项;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受常务理事会和挂靠单位双重领导;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处理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可委托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秘书长因工作需要,也可委托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名誉理事长1名,顾问(或名誉理事)若干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单位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举办各种事业和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含利息)。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常务理事会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理事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后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常务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体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亦可函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